【人身损害赔偿】造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诉访的结症
结症之一,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由于发生交通事故用于抢救、治疗的费用较大而债务缠身给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困难,因此案件在审理过程他们往往表现得心情比较迫切,与被告之间的矛盾比较尖锐,双方难以达成调解协议。
结症之二,一些信访人希望通过上访途径得到救济,但由于因上访再审改判的可能性不大,大部分信访人的诉求难以在法律的轨道内得到满足。
结症之二,重复访、无理访案件占到相当比例。相当一部分信访人抱着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态度,涉诉信访工作量非常大如顾军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就是典型的一例。1998年2月四原告乘座被告张福文驾驶的C/51344三轮车回家,当车行驶到原海林市第二派出所门前时,因被告张福文违章超速,超载行驶,在超越违章驾车的被告顾军海驾驶的三轮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使两车相撞,造成四原告面部受伤,海林市交警队责任认定书认为:当事人张福文应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顾军海应负次要责任。交警部门两次针对此起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但终因当事人顾军海拒绝到场而未果。四原告1998年3月18日,向本院递交诉状,要求被告顾军海赔偿四原告医疗等费用1070元。本院审理后判决为:四原告各种费用共计3619.80元,被告张福文承担2895.84元,被告顾军海承担723.9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被告顾军海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但此后的10年间,顾军海的父母先后几十次到各级法院及相关部门进行上诉、申诉等。并声称如若想让其息访,法院必须给付其十万元上访费用及相应损失。现此案已被确认为无理访。
结症之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因前期费用过大。如处理交通事故而发生的停车费、施救费以及由于车辆没有及时办理报停而拖欠养路费等,致使肇事车辆所拖欠的费用接近或超过其本身实际价值。因此法院在判决后,肇事者给付的赔偿数额远远低于实际支出费用。当事人认为“法院判的不合理”而引发信访事件。
结症之四,个别车辆无牌无证,也没有办理保险。这些车辆违规上路造成交通事故后,根本没有“三责险”可供执行。此外,有些肇事车辆已经接近或处于报废期,或者由于长期不交费,致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处理这些车辆时往往无法顺利过户,使法院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引发当事人不满。
结症之五、有些案件的判决标的远远超过被告的负担能力,导致其产生无论怎样也履行不了的消极心理,从而自暴自弃,不积极想办法履行义务,消极对抗法院的执行,致使受害一方缠诉或缠执。
结症之六,一些法官存在重审判轻信访、重审结轻审判效果、重适用法律轻人文关怀的错误倾向,对案件一判了之,不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而引发上访;
结症之七,还有一些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注意自身形象,存在有碍司法公正、有损司法形象的行为,致使当事人误认为法官偏袒一方,从而对案件裁判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而不断上访。
结症之八,有的个别法院的对当前涉诉信访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任务还缺乏足够的认识,重视不够,思路不清,措施不力,反映在涉诉信访工作中,存在申诉渠道不畅通、少数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方面确有错误的案件不予认真复查和纠正;还有的信访接待人员在接待上访群众时工作方法简单,缺乏耐心和热情,对上访群众提出的申诉或简单答复,或一纸驳回,有的甚至态度蛮横,致使上访群众产生对立情绪而不断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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