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方案】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开展合理竞争,缩短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行政区域建设计划,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指定委托施工单位承建外,均须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 建设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方可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建设招标。未经招标的建设项目,不准施工。
第四条 施工企业凡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施工证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 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站或经批准成立的区、县分站具体负责管理,从招标登记、审查、评标、定标到执行合同,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工程应具备的条件:
招标项目已列入本年度计划,投资落实。
建设用地已征妥,施工现场具备了三通一平或以三通一平作为招标的内容。
已取得了规划部门核发的施工执照或有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实行建设项目全过程招标,须具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具有施工图预算或概算。
由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材料已落实。
第七条 工程招标形式:
建筑项目全过程招标:从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设备、材料采购到竣工交钥匙总招标。
单项工程招标:大、中型项目,根据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建委批准,可进行分段招标。
工程施工包工包料招标或包工不包料招标。
第八条 招标审评程序:
招标单位须持本章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招标站办理申请登记。
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应进行审查,并报招标站核准。
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审批书,经招标站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招标。
第九条 招标申请批准后,可按下列方式进行招标: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广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具有投标资格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以上招标方式选择投标单位不得少于四个。
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在具备招标条件的前提下,经市招标站同意,可由两个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投标单位进行公开议标或分头议标。
第十条 招标申请批准后,召开发标会议,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及图纸资料。图纸押金一般不超过五百元。一般小型工程招标文件发出至开标之日不得少于五日,大、中型工程项目不超过两个月。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一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或委托经市建委批准的招标服务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标底的编制依据。
标底必须控制在上级批准的工程项目投资额内,如有突破应首先报请原批标机关重新核定投资,不得因投资不足,故意压低标底。
编制标底必须以设计资料、施工图或扩初设计和招标文件为依据。
标底价格及工期的计算,应执行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国家工期定额。
标底内应包括营业税,贷款利息,材料价差,缩短工期的提前工期奖,因场地及其他情况而增加的不可预见费用等。
一个招标项目只做一个标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