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如果因为没有及时报案或者没有报案等原因,而无法查清非机动车、行人是否有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员是否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局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