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9日,张志在明知姜云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指使姜驾驶其所有的一辆打井用的四轮车去扎三毛头村打井,姜云全驾驶无牌照打井用的四轮车沿希勃图村乡间路由北向南行驶,因与对面由南向北行驶的大挂车会车躲闪不及而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刘金梅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使刘金梅当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姜云全交通肇事一案移送奈曼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车辆所有人张志强令、指使他人违章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遂对其予以追诉。近日,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姜云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张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一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