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破产,必须先拿出职工安置方案和保障资金,并报上一级法院审查。2005年02月25日,市高级法院正式宣布实施《破产案件收、结案审查备案制度》,以严厉打击企业借破产损害职工利益和逃避债务的行为。
先审查后破产
法院人士说,按法律规定,普通民事案件是两审终审,而破产案件是一审终审。破产案件终结后,所产生的主要后果就是,企业主体消灭,与此同时,企业未清偿的债务也可获得豁免。这极易产生两大问题:一是借破产之名损害职工利益和逃避债务;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对在基层法院审理的破产案进行干扰。
高院出台的该制度明确规定:所有破产案件在立案前,必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企业职工安置预案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安置费用的来源等,将是审查的重点。
“审查通过后才准予立案。立案后,还必须及时报高级法院备案。这在以前是没有的。”高院有关人士说。
此外,在错误破产清算的纠正上,以前是上级法院接到当事人、职工及债务人的反映,才介入调查审核,而该制度出台后,整个清算程序,上级法院都必须依职权主动介入监督指导,一旦发现问题,上级法院将直接纠正。
破产案件审结后,职工安置情况,还要逐级上报到高级法院备案。
消灭地方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个别地方政府、部门充当企业保护伞,给基层法院施加压力,试图让企业借破产方式,损害职工利益或逃避债务的现象,也将因该制度的实施,丧失存在的土壤。
高院副院长宋令友昨天明确表示:“在破产案件中,上级法院出面介入,可为基层法院减压。”
该制度还规定,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将不能申请破产,包括债权人对企业的破产申请,法院也不会受理。
此外,凡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及上市公司、大型外贸企业,申请破产,必须报最高法院批准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