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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提供担保 也需自保

大律师网 2017-01-12    0人已阅读
导读:【保证】为人提供担保 也需自保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伯的一种担保。 家住市区的李某碍于情面为好友陈某提供担保,使陈某从当地的一家银行贷到了10万元钱。让李某没有想到的是,贷款

【保证】为人提供担保 也需自保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伯的一种担保。

家住市区的李某碍于情面为好友陈某提供担保,使陈某从当地的一家银行贷到了10万元钱。让李某没有想到的是,贷款到期后陈某竟因无力偿还而外逃,对此案近日法院作出了判决,李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找不到陈某的情况下,李某将为这笔贷款埋单。

在现实生活中,像李某这样因担保而官司缠身的人并非个别,尽管他们都觉得很冤,但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代为清偿债务的义务。这就提醒广大公民,在替他人担保时必须谨慎行事,在担保行为发生之前,就应考虑好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是要多方考察被担保人的信誉。一般来讲,被担保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要想知道被担保人的信誉高低,可以根据自己与被担保人的平时接触来判断。还可以找与被担保人有经营业务关系的人或被担保人的其他熟人进行了解,切不可碍于情面盲目作保。如果你对被担保人的信誉不了解,就不要为其担保。

其二是要摸清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对担保人来说,风险大小主要取决于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能力的大小,而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又是由其能支配的财产多少和负债数额的大小决定的。故在提供担保时首先要看被担保人能支配的财产是否能足以偿还贷款,再者要摸清被担保人负债的多少。如果被担保人可供自己支配的财产与贷款数额相差较大,或者被担保人虽然有自己的财产,但负债累累,你就不要为其提供担保。

其三是要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我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就是专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在债务人要求为其作担保时,担保人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人或物作为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条件。反担保的设立实质上是为担保责任进行分担,在担保责任十分繁重的合同中,反担保设立越多,各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就越少,其财产损失的风险也相对减少。因此,担保人在为他人作担保时最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以“自保”。

第四是要尽量只提供一般保证。《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在“一般保证”的状况下,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先行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才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这样,担保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就相对小些。但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权向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偿付债务,保证人的财产随时可能接受法院执行,担保的风险相对要大。可见,为他人作担保应尽可能提供一般保证,这样可减少担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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