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关于“未能付款,丙方愿意支付借款”,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乙方作为借款人,向甲方借款人民币5万元,丙方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关于保证责任的约定为“如乙方到期未能还款,丙方愿意支付借款”。
还款期限届至,乙方没有还款。甲方将乙方、丙方告至法院,要求乙方还款,并要求丙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关于丙方承担何种保证责任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丙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不能”与“未能”意思同一,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丙方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第二中观点认为,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该规定中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是指债务人客观上不具有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本案中,如乙方到期未能还款,丙方愿意支付借款。该保证责任约定明确表达了若乙方逾期归还借款,则由丙方代为履行支付借款义务的意思,并未体现出‘在乙方不具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才由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故丙方的担保承诺约定不符合一般保证的法律特征。因未明确具体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丙方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最终,在与审判法官的沟通中,审判法官也认可了第二种观点。
【律师建议】
承办一个具体的案件时,深入研究案件所涉的法律问题是承办律师必须完成的。在研究具体法律问题时,首先是找寻具体法律规定(依据);其次是学习理论界对该法律问题的研究成果;第三,也是我们需要重视的,注意研究,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对该法律问题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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