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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是一项行政管理行为招标是一

大律师网 2017-01-12    0人已阅读
导读:【评标委员会】招标采购是一项行政管理行为招标是一种采购方式 众所周知,招标是一种采购方式,是一种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一种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买卖方法。招标是招标人选择最适用、最合理的供货商、承建商和服

【评标委员会】招标采购是一项行政管理行为招标是一种采购方式

众所周知,招标是一种采购方式,是一种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一种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买卖方法。招标是招标人选择最适用、最合理的供货商、承建商和服务商的一种手段,招标的过程是选择的过程。但是,纳入政府采购以及招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已不仅仅是一种采购方式,它被机械地纳入政府行政管理的程序中,成为政府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方法。原来自由买卖项目带上政府采购的帽子之后便成了强买强卖的交易。例如笔者曾经经历的一个案例,某医院采购一台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器,预算价为50万元,有4家供应商投标,其中三家的报价都在40万元左右,唯独一家的报价是18万元,评委按照综合评分法推荐18万元的供应商中标,医院明知道该品牌的产品在行业内的口碑不好,常以低价冲击市场,不愿意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但没有找到推翻评标结论的证据,医院只好把机器买了回去。评委们也同样知道该品牌口碑不好,但他们的投标文件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价格也最低,按照已定的评分方法,也只能推荐他们中标。该品牌产品就这样顺利地拿下了这个项目。另一个例子是一个水利项目,工程预算是300万元,4家供应商来投标,最高报价是298万元,最低报价是295万元,很明显就有串标的嫌疑,但当场又无法找到串标的证据,按照法律的规定,采购人必须确定中标供应商,最后无论哪家中标,采购人都是输家。

倘若是私人老板或者是企业,招标只是一种采购行为,不受《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约束,买与不买,向哪家买的决定权在自己手里,如果遇到以上情况,可以马上终止采购“弃卒保车”,充其量也不过是招标失败,损失招标的费用和赔偿供应商的投标损失。但招标采购项目带有行政强制性,项目一旦开标就是“一支竹竿插到底”,没有特殊情况不能终止,即使明知道物非所值、或者物非我用,也必须将“采购进行到底”。

可见,由于招标采购方式运用不当,招标不但没有成为采购人节约采购成本的“灵丹妙药”,反而成为合法损害采购人利益的“拦路之虎、绊脚之石、强加之物”。政府采购中很多合法不合理的现象,正是由于滥用、错用招标方式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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