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工程(含设计、勘察、代理、监理)开标后,公示期满当日投资部应及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督促中标单位按照规定及时缴纳代理费、交易费、定额测定费等费用。
第二条公司牵头负责的所有建设项目,在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前,一律要求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投资部负责督促中标单位按《中标通知书》规定时限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不愿担保履约的中标单位,一律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处理。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包括正常履约保证金和额外履约保证金。凡中标价净价低于基准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正常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基准价与中标价净价之差额的3倍的额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转账。计算方法如下:
1、1000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正常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10%;10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可按中标价的5%-10%计收正常履约保证金,计收标准低于10%标准的应报公司审批同意。
2、额外履约保证金=(基准价-中标价净价)x3,其中:基准价=最高限价x85%,中标价净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第四条 如果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招标人则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五条 如果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在1-3年内,不再接受放弃中标者投标。
第六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原则上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退还,或按合同规定退还,如果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延误工期,则退还日期延长至竣工后15个月。
第八条财务部在收到中标单位履约保金当日应报告公司领导,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或委托人召集中标人开展谈判。谈判完成后,投资部依法整理出书面施工合同,分别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定后,提交公司办公会议审批,经审批同意,由总经理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签定后分别将招标文件送投资部、工程部、财务部和监理单位。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中标人拖延签订合同日期的,按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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