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大律师网 2017-01-14    0人已阅读
导读: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单位: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号:沈地税函[2006]46号 发布日期:2006-3-30 14:5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单位: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号:沈地税函[2006]46号

发布日期:2006-3-30 14:54:19

稽查局,各分局、县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三月三十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