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省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国有产权重组整合有望加速。近日,省国资委连续下发《关于四川省地方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四川省省属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企业内部资产重组协议转让的“自主权”从省国资委下放至地方国资委和省属企业。
省国资委下发的两个《通知》与今年初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呼应。省国资委产权处负责人称,我省“放权”的内容与国务院国资委“放权”的内容,除适用对象不一样外,几乎相同。我省希望通过“放权”来加快国有产权重组整合、理顺产权关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省国资委下发的《通知》明确——
地方企业,即地方国资监管机构所监管的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符合30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境内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由市州国资委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同时抄报省国资委。其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省属企业,即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省属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协议转让事项,由省属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同时抄报省国资委。其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规定,省属企业内部非全资企业之间、四川发展所属企业之间、四川发展所属企业内部非全资企业之间的协议转让事项,按有关规定仍需报省国资委批准。
除了“放权”,省国资委对地方企业和省属企业内部资产的协议转让,在产权转让参考依据这个核心问题上,也开辟了“快速通道”。之前,资产评估值是主要的产权交易参考指标,《通知》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企业和省属企业,转让价格还可以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应当采用由专业机构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时点的审计报告。
《通知》对“放权”后的风险控制也有考虑,明确要求各市州国资委、省属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