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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金的赔

大律师网 2017-01-16    0人已阅读
导读:【消费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金的赔偿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赔偿范围,是在返还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价款的基础上,再赔偿这些费用的一倍。在这一条文中,使用了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消费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金的赔偿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赔偿范围,是在返还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价款的基础上,再赔偿这些费用的一倍。在这一条文中,使用了"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的术语,对此应当怎样理解呢一种理解认为增加赔偿的损失,仍然是指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此,对于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中的欺诈行为造成实际损害的,才属于增加赔偿的范围。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的,不能要求这种赔偿。

另一种理解认为,增加赔偿的损失,是消费者的精神损害。有精神损害,就应当赔偿,赔偿精神损害的范围,就是原来所付费用的一倍。笔者认为,这里所指的损失,可以包括消费者的精神损害,也可以包括消费者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但是,并不仅仅局限于此,还应包括其他无形的损害。例如,知假买假者在买假索赔中,就难说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有精神损害。如果要求赔偿惩罚性赔偿金,不能认为其没有实际损害或者没有精神损害而不予赔偿,因而只能将其包括在其他无形损害之中。

对于返还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费用,究竟是赔偿,还是返还价金,是值得研究的。这涉及到将惩罚性赔偿金称作"双倍赔偿"是否准确的问题。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称其为赔偿较为妥当。因为欺诈行为使受害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欺诈行为人理应予以赔偿。对于在此基础上增加一倍的赔偿,其性质当然也是赔偿,不可能是别的性质。基于这样的理解,惩罚性赔偿金的赔偿范围,是以消费者原支出的费用为基础,再增加一倍。还有一个问题是,增加赔偿的一倍是赔偿的上限,还是一律赔偿一倍即赔偿是否可以在增加一倍以下酌情赔偿适当的数额对此,我同意后一种理解。法律明文如此规定,不能再作其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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