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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220万元民间借贷纠纷案成功案例

大律师网 2017-01-16    0人已阅读
导读:【案例简介】  A公司因为项目急需资金周转通过被告金某向原告李某借款220万元,在2009年3月2日被告金某以其个人的名义向原告李某出具借款220万元的借条1份。次日,原告李某与A公司取得接洽又自行协商直接签订了借款

  【案例简介】

  A公司因为项目急需资金周转通过被告金某向原告李某借款220万元,在2009年3月2日被告金某以其个人的名义向原告李某出具借款220万元的借条1份。次日,原告李某与A公司取得接洽又自行协商直接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A公司向原告借款320万元,依照该协议约定320万元借款中包括了被告金某出具的借条中的22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但原告此后一直未将被告出具的借条交还给被告。2009年11 月19日,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清偿借款220万元及借款利息。

  原告李某诉称,该笔借款有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应立即归还借款220万元及借款利息。

  【代理意见要点】

  1、被告虽向原告出具了借款220万元的借款借条,但原告最终并没有将该借款实际交付给被告,而是将该借款直接交付给了A公司,原告与案外的单位A公司签订存在真实有效的借款协议,该借款的归还理应由案外的单位A公司依照与原告的借款协议约定履行承担归还义务,而不应由被告来承担归还。

  2、原告除提供借条证据外并无提供任何有效的能证明将本案借款220万元实际履行交付给被告的证据。

  3、被告提供的录音资料及《证人证言》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李某将借条中所列明的220万元实际借款交付给了A公司而非是向被告交付借款。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原告未将借款实际交付给了被告,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故被告无须向原告偿还220万元借款。原告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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