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者就整个期货合同达成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期货结算机构是期货交易的保证人 ,它为合同双方的债务提供担保。
〔1〕 (P5— 8)我国的《期货交易法》草案第二稿采纳了这一观点1 .经济学史告诉我们 ,期货交易作为一种现代高级交易方式 ,是由商品即期和远期交易发展而来的。经济学理论认为 ,在不确定性普遍存在的经济生活中 ,风险是与收益相伴的“敌人”。当现货市场日趋成熟和发达的时候 ,交易者们为了寻求预期价格 ,回避市场风险 ,期货交易便应运而生 ,从而期货市场成为并行于现货市场的一种市场组织形式。
有了期货交易市场 ,生产者或投资者就可以专心致力于自己擅长的业务领域 ,而将不可预见、自己不欲承担的风险通过一定的市场价格转移给风险专家。这些投资者或生产者就是期货交易的套期保值者 ,而风险专家则是以承担风险为趣的投机获利者。真正意义上的期货市场 ,无论是商品期货 ,抑或是金融期货 ,都必须以现货市场为基础 ,否则 ,期货交易就会沦变为符号交易 ,期货市场将成为投机充斥的赌博性市场 ,期货市场的经济功能 (发现价格、套期保值、投机获利 )将无法实现 ,从而失去其存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2 .买卖期货说把期货交易的客体界定为“商品期货”,反映出了期货交易与传统商品交易的历史渊源和内在联系 ,有效地把握住了期货交易的经济本质 ,应当说较为妥当。但此说也面临不少问题 :首先 ,在中外期货交易实务中 ,实物交割量仅占交易总量的 1— 5%左右 ,且交易保证金也只有合约面值的 3— 1 0 %.如期货合约都实际履行 ,其交割量和价款将大大超出期货交易者所有。由此推断 ,绝大多数期货合约是自始客观履行不能的。其次 ,从交易者的主观目的来看 ,交易双方进行“买空卖空”操作 ,并非想真正进行商品买卖 ,他们对实物交收通常也没有兴趣和能力 ,而是希望通过价格波动带来的基差来转嫁价格风险或获取风险收益 ,从而达到套期保值或投机获利的目的。再者 ,在期货交易中 ,交易者基本都是通过对冲平仓行为来终止其权利义务 ,从而结束交易的。
关于对冲平仓的法律性质 ,买卖期货说未能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最后 ,对于传统上的实物商品期货交易来说 ,期货作为一种 (即便是未来才有的 )实物商品 ,比较容易理解 ;
可是 ,对于股指期货、利率期货、汇率期货等交易来说 ,并无实物商品存在 ,那么期货又在何处呢 如何进行买卖和交付呢
买卖期货说的理论缺陷为买卖期货合约说的盛行提供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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