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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他人担保要慎重

大律师网 2017-01-17    0人已阅读
导读:【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关于为他人担保要慎重 帮朋友忙本来是一件令人自豪的事,可突然间成了被告的郭女士最近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自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后,她就多次找律师咨询《担保法》有关条款,也未能解决问题。最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关于为他人担保要慎重

帮朋友忙本来是一件令人自豪的事,可突然间成了被告的郭女士最近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自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后,她就多次找律师咨询《担保法》有关条款,也未能解决问题。最后还是拿出十万元的积蓄交到法院,才平息了燃眉之急。郭女士逢人就说:“我可明白了‘保’人的责任有多大了。”

原来,一年前郭女士为朋友做了一次担保,并因此成为了被告。郭女士和马某是多年的好朋友。马某经营着一处网吧,长期经营不善,最近为了改善经营,需要更换三十台电脑,但一时资金不够,即向银行申请贷款十万元。银行要求必须有担保人作担保,才能将款贷给他。马某找到郭女士帮助,对她说:“担保其实很简单,就在担保协议上签上一个字,后面的事我去做,别的你就什么都不用管了。”郭女士觉得朋友有偿还能力,平时对自己的帮助也很大,就没有多想,即与朋友一起到银行写了一份保证,“在马某不能按期偿还银行十万元贷款时,自愿为其偿还贷款”。在保证书上签了名,注明了日期。

在郭女士的帮助下,马某顺利拿到了贷款,而后急奔南方进货。返回途中因天降大雪,运货的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肇事,造成车翻人伤,货物、汽车损失惨重,司机、马某遇难身亡。马某对银行到期的贷款无法还上,银行即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将郭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贷款的全部本息。法庭上郭女士向法官诉苦:“我为马某担保,纯粹是出于朋友义气,谁想到会有今天呀”

然而法网无情,郭女士已然在保证书上签字,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郭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银行十万元及利息。

郭女士看着眼前的判决书,冤屈、悔恨、窝囊等各种滋味一起涌上心头。

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当事人没有对保证方式规定的为连带保证,所谓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有些人在为他人担保之前,不了解《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往往是出于朋友情面、邻里关系、哥们意义就签个保证合同或暂时以个人财产作抵押,对成为保证人后承担的法律责任一知半解,甚至全然不知。认为不是什么大问题,但在审判实践中,因被担保人不能履行债务,担保人吃官司,遭受重大损失已屡见不鲜。因此,为他人担保要慎重,要学习理解《担保法》条款,且不可轻率为他人担保,以免给自己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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