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流程】外单位使用市招管办专家库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单位使用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专家库资源的监督和管理,明确外单位使用专家申请、抽取及使用程序,增强本库专家抽取及使用的严肃性、规范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外单位,是指合肥地区以外的县级以上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或招标采购中心。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外单位使用市招管办专家库资源,是指外单位依照规定程序向市招管办提起专家抽取申请,市招管办按照专家抽取程序抽取专家给予支持的行为。
第四条 外单位使用专家申请审批及抽取工作由市招管办政策法规处负责。
第五条 外单位原则上在评标前两个工作日,将专家抽取公函传真至市招管办政策法规处,说明所需专家专业、人数,接送时间和方式、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专家专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规定。
第六条 公函由法规处审批后,交由专家抽取人员按照《合肥市招管办评标专家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抽取,监督人员全程监督。
第七条 专家抽取完毕,打印专家抽取密封单,抽取人员及监督人员在专家抽取密封单上签字确认后封存,并在外单位工作人员领取或传真送达前负责密封及保密。
第八条 外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时间登记并领取专家抽取密封单,领取前应当查验专家抽取密封单是否密封完好,同时送交专家抽取公函原件。
第九条 外单位未派人接送专家的,专家抽取密封单可经监督人员同意后,通过传真方式送达。
第十条 外单位应当礼遇尊重专家,并承诺在接送和评标期间对专家的人身及财物安全、商业及招标等保密信息负责。
第十一条 评标结束后,外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招管办政策法规处反馈专家表现。
第十二条 其他单位需要使用市招管办专家库资源,参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程序,以公文形式报市招管办批准。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招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