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比较起西方发达国家产品责任免责事由,我国产品责任免责事由有以下不足之处。
一,没有将“产品为符合政府颁布的强制标准而引起的缺陷”规定为免责事由。在我国《产品质量法》草案中曾经将这一条列入生产者的免责事由当中,但由于,“有些委员提出,目前我国还没有发生这种情况,本法对此可不做规定” 但时到今日,我国已经制定了大量的法定强制产品质量标准,生产者为符合法定强制标准而使得产品产生缺陷的情形大量存在,所以我们有必要在将来的产品质量立法中将其,规定在产品责任免责事由当中。
二,我国《产品质量法》没有将“受害人过失导致被告责任的减轻或免除”、“特殊敏感性”等规定为免责事由。对于“受害人过失”由于《产品质量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生活中若遇见此类案例,我们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的过失相抵原则来处理。但是《民法通则》的规定过于原则,所以在《产品质量法》有必要明确规定。对于“特殊敏感性”因为生产商实在难以预见也难以避免,所以在产品责任立法中也应该明确予以规定,否则对生产商有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