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确认】债权确认诉讼制度在新旧破产法交替时期的衔接适用
我国债权确认诉讼的立法规定,主要集中反映在《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第58条第3款及相关规定。因目前我国正处于新旧破产法交替时期,还存在大量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已受理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故不可避免地存在新旧法律适用上的衔接问题。关于债权确认诉讼的规定,是否适用于该法施行前已受理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意见。
我们认为,债权确认之诉乃为破产法创设的保护广大债务人职工和债权人权益的重要程序保障,同时人民法院完全有能力审理好破产程序所引发的债权确认诉讼,应采取肯定说。除人民法院已经依据企业破产法施行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对争议债权作出裁定的之外,债务人、债权人均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有争议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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