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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大律师网 2017-01-19    0人已阅读
导读:【著作权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文号: 标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颁布日期:2010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 终止

【著作权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文号:

标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颁布日期:2010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别: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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