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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围标的认定还存在法律漏洞

大律师网 2017-01-22    0人已阅读
导读:【招投标】对围标的认定还存在法律漏洞 在建筑工程招标活动中往往是建筑商们或轮换中标,或由一家公司中标后大家分包,这样的情况监管部门有时知道,但拿不出证据,奈何不了他们。 “认定”不是件容易的事。一些投标人

【招投标】对围标的认定还存在法律漏洞

在建筑工程招标活动中往往是建筑商们或轮换中标,或由一家公司中标后大家分包,这样的情况监管部门有时知道,但拿不出证据,奈何不了他们。

“认定”不是件容易的事。一些投标人拿到标书后,就聚集在一起研究如何围标。这是一件令业主十分头疼的事情。在我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一批办公用品进行网上询价采购时,工作人员从报价记录中发现,7家投标人的报价中有两个梯队,第一梯队的3家报价时间相差只有1~2分钟,价格相差仅几十元,另外3家投标人报价时间和价格基本和第一梯队情况差不多,只不过所报价格高于第一梯队。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前3家投标人都在某科技城同一层楼经营,这不是简单的巧合,经调查证实,一些投标人互相串通,欲联手垄断价格,分割利润。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77条的规定,对在建筑工程中参与串标的投标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但在利益的驱使下,这一违法行为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已经屡见不鲜。更可怕的是,形式五花八门,手段越来越隐蔽,让人防不胜防。

对围标的“认定”比较尴尬。从以上分析我们虽然可以推测投标人存在围标的行为,但却拿不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法律法规也没有认定标准。仅凭观察和经验去推测,投标人一旦抵赖,我们将难以应付。另外,为了降低招投标社会成本,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每个投标项目投标人较多时,可通过资格预审、后审方式选择不低于7家投标人”的规定,客观上也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留下了围标的隐患。如一些承包商跟踪到招标人的建设项目,便会与招标人联络感情。当招标公告发出后,该投标人便立即以不同的名义,与当地所有符合相关资质的建筑公司,通过劳务合作的方式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人为地架起了由当地几个较大的建设承包商联合控制整个项目的局面,打下围标基础。接着,该投标人通过不法途径,了解到专家评委的组成情况后,通过种种利诱,要求评委在资格预审、后审时,按事先约定,评选出入围的投标施工企业。

如果资格预审时出现一两家不是事先约定的围标施工企业入围,在评标前他们就要求评委在中标标准上下工夫,以招标人标底与7家投标企业的投标价加权数为评标标底,以最接近评标标底的投标为中标人。如果评标小组将中标标准定为合理低价中标法,策划围标的投标人就会尽量将入围的少数非嫡系投标人买断,从而形成围标。类似此种操作,从形式上根本看不出围标串标,只有当围标串标的供应商之间关系破裂时,真相才会曝光。

对围标的“认定”只能推测。在建筑工程的招标过程中,常见的围标、串标是围标人通过借用数家公司的名义投标,排斥其他公司入围,无论哪家投标人中标,最终还是围标人中标,令招标人非常无奈,许多时候只能从逻辑或表象上推测是围标,却没有确凿证据进行认定。通常情况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投标人是否存在围标行为。

1.投标人中,通过审查的多,但真正参加投标的少。招标信息发布后,常有许多投标人前来咨询,但申请资质审查的不多,有些投标人资质审查通过了,且购买了招标文件,但却不投标;有的则在开标前退出。

2.多套投标文件雷同。几套投标文件多处数据相同、设计方案如出一辙,如标书图表尺寸大小、报价说明书、标书中段落等相同,甚至连出错的地方都相同。

3.报价差距大。在同一投标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货物质量相同,报价悬殊却很大,大多数报价都偏离市场行情,只有一家合理报价。举一个例子就可以明白,据某报披露,深圳某水厂建设工程进行施工招标,该工程标底为9 800万元,经资格预审后,有11家投标企业入围,其中一家投标报价只比标底下浮1%,其他10家投标报价分别下浮9%~29%不等。近1亿的工程只下浮一个百分点,按现行评标办法,这家投标人无论如何也中不了标,除非他不想中标。既然不想中标,为什么要投标根据各方面的分析,该投标人是为了抬高“所有报价的平均值”,有他和没有他,平均值相差两个百分点,一个亿的工程,两个百分点就是两百万元。

4.只有唯一一个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的需求。多数投标人的产品,技术参数和质量档次不是太高就是太低,只有其中一个符合采购人的实际需要。

5.故意制造无效投标或者弃标。无效投标的发生有时并非投标人粗心所致,而是故意而为,或法人代表未签字,或投标文件份数不符,或报价漏项、重复计价等,只有一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还有一些供应商的做法是给人陪标,截标时故意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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