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七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
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防洪、灌溉、排涝、引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