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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7-01-23    0人已阅读
导读:【招标邀请书】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三月十四日 长治市招标

【招标邀请书】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三月十四日

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 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拟定或修订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确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依照审批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指定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介,并监督招标公告的发布;组建长治市招标投标监管网;组建全市跨行业、统一的、综合性的政府评标专家总库,并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负责组织项目稽察人员,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工业、建设、交通、水务、商务、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符合条 件的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 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规定第 八条 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煤炭、焦炭、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项目;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防洪、灌溉、排涝、引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消防、人防、噪音监控等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商品住宅;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七条 下列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和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规定第 八条 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 、第七条 规定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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