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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带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断

大律师网 2017-01-24    0人已阅读
导读:【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关于连带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断 2000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

【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关于连带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断

2000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2008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该规定第17条明确表明,连带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该连带债务包括连带保证债务,这是毋庸置疑的,在主债务人与连带保证人都为连带债务人时,主债务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那么根据该规则的理解,连带保证人的时效当然也得发生中断。因此,从最高院的两部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前后两部司法解释是截然对立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理以及时效规定的最后一条我们可以知道,担保法解释第36条实际上已经被作废。

另外,从另一个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出,担保法解释第36条其实是不合理的:

首先,诉讼时效存在的目的是维持权利,而该条设立的目的明显是限制债权人的权利,这与设立连带制度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立法目的不符。

其次,诉讼时效作为一种民事制度,有中止、中断、延长等本身固有的特征与规则,该条做出特别规定,显与时效制度相违背。

再次,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但并不意味着保证债务就适用特殊的时效制度,在连带保证下,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职责,就意味着保证债务的时效开始起算,而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是在债务履行期满开始计算的,当债权人没有同时要求债务人跟保证人履行债务,而是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后再要求保证人履行,那两者的时效就会存在差异,主债务时效的中断不必然导致保证债务时效的中断,该条的正确理解也应当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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