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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大律师网 2017-01-24    0人已阅读
导读:【投标邀请书】鄂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州政发[2007]30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经2007年10月9日市人

【投标邀请书】鄂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州政发[2007]30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经2007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鄂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招标投标活动,构建科学有效的招标投标监督体系,加强源头治腐,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 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是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投标公共专项服务的机构,负责收集和管理进入中心交易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向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调查,协助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并予公布。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进入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七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

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本办法第 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十条 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

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前款规定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在申报工程建设项目时,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鄂州日报》、鄂州招标投标网和鄂州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招标公告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开招标的大中型项目的招标公告,还应同时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上发布,中型招标项目招标公告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大型招标项目招标公告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国家或省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的;

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

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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