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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细

大律师网 2017-01-24    0人已阅读
导读:【招标投标流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评标规则,维护规范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流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评标规则,维护规范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评价法,是指招标人和招标机构根据对招标产品或项目的具体要求,对价格因素、商务因素、技术因素及其它评价因素设置权重,并对投标人的各项评价因素进行综合打分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较高,或对技术方案、技术服务和支持能力要求较高的成套机电产品或工程系统的国际招标项目。

第四条 招标产品的功能指标、性能指标、服务质量要求等的标准化程度较高的,不适宜使用综合评价法。单机产品不得采用综合评价法,属于国家首台引进的产品或结合国产化要求进行技术引进的国家鼓励项目产品除外。

第三章 制定原则与要求

第五条 综合评价法应当体现科学合理、客观量化、综合比较、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综合评价法是招标文件关于评标规则、标准和方法的描述,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在开标前向各投标人公开,且在开标后不得进行修改和调整。

第七条 综合评价法应当由评价程序、评价内容、指标权重、赋分标准及择优原则等组成。

评价内容应当包括投标方案的商务、技术、价格、售后服务等,其中,商务评价内容可包括业绩要求、财务能力、资质要求、交货期等;技术评价内容应当包括方案设计、功能指标、性能指标,还可包括项目实施计划、项目管理方法、质量保证体系及交货、安装、调试和验收方案、技术力量等;售后服务评价内容可包括服务流程、故障响应、零配件的供应能力、技术支持网点、培训方案等。

第八条 综合评价法应当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中加注“*”号的商务条款和技术参数是关键条款,若其中任何一条不满足将导致废标。同时还应当规定,商务条款和技术参数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

第九条 综合评价法应当对每一个评价指标赋予相应的权重,累计总分为100分;其中价格权重不得低于30%。

第十条 综合评价法应当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内部对同一投标人的评分结果出现严重不一致情况的处理标准与方法。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法应当明确规定综合得分最高者的价格或技术因素与其他投标人存在悬殊负差距时的处理标准和方法,并充分考虑并明确所有投标人均不满足该处理条件时的替代处理方案。

第四章 评价程序与规则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商务专家和技术专家按有关规定依法组成,其中,招标公司代表作为商务专家不得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评价,业主单位代表和技术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首先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和初步审核,判定并拒绝不完整的、无效的和存在实质性偏差的投标文件。通过符合性检查和初步审核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综合评价阶段。

第十四条 技术部分评价可以采用排除法、区间法、排序法等。

对于只需要判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具有某项功能的指标,应当采用排除法,即符合即获得相应分值,不符合不得分。

对于可量化的指标,可以采用区间法,即将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比照事先规定的区间得分进行对应打分。

对可具体比较的指标可以采用排序法,根据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响应进行优劣排序并依次确定得分。

无论采取何种评分方法,投标指标可能出现的每种具体响应情形应当对应一个唯一固定的分值,一种投标响应情形不得对应多个分值或一个分值区间。

第十五条 价格因素的评价应当遵循以下步骤:算术性修正;计算投标声明后价格;价格比较打分。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分别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打分,并分别计算各投标人商务、技术、价格和其他评价因素的分项得分。

比较各评审专家在同一投标人的商务、技术、价格和其他评价因素上的评分情况,若某评审专家的评分结果偏离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评分均值±15%以上,该评审专家的分值被剔除,其余评审专家的评分均值为该投标人在该项评分因素上的得分。

投标人在商务因素、技术因素、价格因素和其它因素上的分项得分之和即其综合得分。

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将被确定为推荐中标人;如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不止一个,取价格得分高者;如价格得分相同的,取技术得分高者,并依照商务、其他得分类推。

第十七条 推荐中标人的投标价格超过所有投标人投标价均价50%以上的,或者推荐中标人的技术得分低于所有投标人技术得分平均值20%以上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将取消其推荐中标人资格,确定排名第二且价格和技术得分均满足上述条件的投标人为推荐中标人。

若按上述条件所有投标人均不符合推荐条件,则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替代处理方案确定中标人或宣布无推荐中标人。

第十八条 评标结果汇总排序后,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要求进行重新打分。

第十九条 评标报告中应载明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过程、每个评审专家的评审情况、评审专家评分情况对比表,以及对进入详细评标阶段的投标人的评审情况的简要叙述。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专家评审意见表、综合打分原始记录表及专家评分情况比较表等所有与评标相关的资料应当严格保密,并及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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