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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大律师网 2017-01-25    0人已阅读
导读:【招标管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

【招标管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工程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无论资金来源属何种性质,都必须进行招标。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进入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项目投资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按下列原则进行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1、中央各单位在省项目

2、省级行政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的项目。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1、市级行政和市属企事业单位的项目;

2、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项目。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1、县级行政和县属企事业单位的项目;

2、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项目。

多方投资、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按其主投资方的隶属关系办理。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办理该企业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管理机构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取得批准文件;

项目登记已经核准;

已经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者预登记证;

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有满足工程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非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权限,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规章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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