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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卖矿井引起的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大律师网 2017-01-26    0人已阅读
导读:对买卖矿井引起的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3月6日以民他字第19号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王福祥与刘永久等债务纠纷案的复函》,指出:  你院民复字第18号关于王福祥与刘永久、苏
对买卖矿井引起的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3月6日以民他字第19号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王福祥与刘永久等债务纠纷案的复函》,指出:
  你院民复字第18号关于王福祥与刘永久、苏士建债务纠纷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灯塔县煤矿与刘永久、苏士建订立的矿井承包转让合同及刘永久、苏士建与王福祥签订的坑口转让协议,均属无效民事行为。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字第58号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不当,应予改判。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刘永久、苏士建与王福祥所签的坑口转让协议,可确认无效,由双方返还财物;对刘永久、苏士建与灯塔煤矿签订的承包转让矿井产权合同,可向煤矿主管部门提出将矿井产权收归国有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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