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宛政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主管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工作。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具体工作。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组成,由招标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市财政、发改、物价、建设、国土、规划和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招投标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招标项目向社会公示,以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招投标。
标底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会同房管部门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招标投标:
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无争议,用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要点已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土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工作完成,无遗留问题;
地块界址桩埋置齐全,围墙按四址范围砌筑合格;
用地范围内地上无建筑物,无建筑垃圾,地表自然平整。
招标人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进行收购储备。储备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也可以进行招标投标:
土地用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选址意见、规划设计要点和用地范围坐标图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土地划拨方案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
土地补偿和拆迁安置的可行性方案能够得以落实;
用地范围无争议。
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报名参加投标: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具有较强实力和良好业绩的;
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度,诚信行为记录良好;
有足够用于拆迁安置补偿的资金和不少于该项目概算总投资30%的建设资本金储备。两个以上具备报名资格条件的,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资质等级不同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以资质等级低的核定报名条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程序:
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投标人报名;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对预审合格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通知书;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实地考察和答疑;
投标人编制投标书,进行投标;
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签订《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
签订《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补偿协议书》。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组成包括:
投标通知书;
投标须知、投标书文本格式和相关文件;
对招标文件进行的必要澄清或修改发出的补充通知及招标答疑纪要;
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设计要点及用地坐标图;
评标标准和方法;
建设项目合同书文本格式;
开发补偿协议书文本格式;
其他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