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理论中,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历来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亦属难点,对这一重要的制度,我国理论界的研究成果不多,以至于立法与司法、理论与实践的冲突和误区至今未被揭示出来。
必要共同诉讼仅包括类似于大陆法系的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一种形态,它要求诉讼标的同一、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方为适格,其理论和制度僵化,根本无法应对司法实践的需要,使得司法实践中在合理适用必要共同诉讼这一诉讼模式上出现很多问题,如当有人未参加诉讼时,法官会基于“必须合并审理”的要求追加当事人,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处分权原则,而且造成了案件的重复审理或诉讼迟延以及共同诉讼人的讼累。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必然会严重影响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实施的效果和法院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减损民事诉讼法保护当事人诉权和一次性解决纠纷的价值目标。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现有的必要共同诉讼理论和制度进行检讨与反思,并在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国家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进行考察、比较和借鉴的基础上,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和尽可能使纠纷得到一次性解决这样的价值目标指导下进行改革,在原有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基础上,增设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以逐步完善我国必要共同诉讼的理论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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