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标准】关于县综合招投标中心关于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各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为规范我县投标保证金的管理,防止围标、串通投标,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秭归县综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秭政发[2008]40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秭归县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秭机编[2008]4号)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进入秭归县综合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交易的招标采购项目,一律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基本标准:工程建设项目类一般按投标总额的2%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货物和服务项目类招标采购不高于项目概算的1%收取。
二、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必须先向“中心”交纳投标保证金,再凭保证金收据购买招标采购文件。凡未提交保证金的,中心不得向其发售招标文件。
三、投标单位报名前,投标人应携带银行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上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到中心按要求填写《投标保证金帐户(号)确认表》。本地施工企业自本通知发出后,可按上述要求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四、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开户银行基本帐户汇至招标人指定帐户(帐户名称:秭归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4220133850105004130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秭归支行)。投标申请人不得以现金或者以其分公司、办事处及其它机构的名义汇款交纳,否则,该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五、“中心”和县财政部门按《秭归县综合招投标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并严格按照投标保证金的来款渠道全额退款(不计利息)。
六、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中标合同或违反其他有关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七、县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经办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保证金按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投标保证金帐户(号)确认表》(下载网址: www.zgxz.gov.cn)
秭归县综合招投标中心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招投标 规范保证金 通知
秭归县综合招投标中心 2009年3月26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 投标保证金帐户(号)确认表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投标单位地址
投标保证金帐户
开户银行
帐 号
经 办 人 职 务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确认内容:
1、本单位今后参加秭归县招标及政府采购项目交易缴纳及退还投标保证金均从以上银行的帐户(号)中进出。
2、从上述帐户(号)中支出的保证金金额均为本单位在该银行的足额资金。
3、确认时间:2009年 月 日
投标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
说明:
1、企业投标保证金帐户(号)应为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号)。
2、本表一式二份,秭归县综合招投标中心及秭归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各一份。
3、上述帐户(号)如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秭归县综合招投标中心,并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向秭归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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