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工资债权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款和抵押权

大律师网 2017-01-29    0人已阅读
导读:【工资债权】工资债权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款和抵押权 在执行实践中,经法院强制执行,对企业所有的财产进行处置后,企业事实上已经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实体财产。虽然该企业没有进行破产清算,但仅仅具有程序上的意义。

【工资债权】工资债权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款和抵押权

在执行实践中,经法院强制执行,对企业所有的财产进行处置后,企业事实上已经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实体财产。虽然该企业没有进行破产清算,但仅仅具有程序上的意义。当建筑工程承包款、抵押权和工资债权不能同时满足,三者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就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进行利益衡量。

工资债权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款受偿。

从建筑工程承包款的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探究,建筑工程承包款的优先受偿的序位明确在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之前,这是因为建筑工程承包款中的债权中相当一部分是建筑工人的劳动工资,给予确保优先受偿符合人权高于债权的法律政策。既然确定建筑工程承包款的优先受偿权尚且是基于人权高于债权的立法政策考虑,而工资是工人维持自身和家庭成员生存的需要,事关工人及社会公众共同和普遍的生存权,那么,工资债权当然应当优先于法定优先的建筑工程承包款受偿,更是人权高于债权的利益衡量。这与确定建筑工程承包款的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宗旨是相吻合的,不同之处无非是建筑工人的劳动工资或被执行企业工人的劳动工资而已。

工资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法律设置抵押权、质权及留置权等担保制度,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对工资债权而言,由于性质特殊,是无法设定担保的。当工资债权与抵押权之间发生竞和时,由于工资是劳动者劳力的对价,是劳动者生活的唯一依赖,如果工资不具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效力,就不足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因此,为了确保工资债权的实现,一般都应承认一定期间内没有获得清偿的工资优先于一切债权受偿,以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这是贯彻以人为本,树立公平正义法治原则的要求。同时,在执行实践中,工资债权总体上也显现出涉及人员众多而工资总额数量不大的特点,抵押权对工资债权做出让步,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推荐律师:上海创盛律师 上海 4000966668 上海创盛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注重规范运作、立足长远发展、为社会各领域提供全方位优质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广泛的实务经验创盛律师大部分曾长期在政府机关、司法部门、国内外大型企业主持法律工作。扎实的专业知识创盛律师不但拥有经济法、公司法、房地产法、金融证券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刑法等方面深厚的法学功底;还在新型业务领域,如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公司合规业务、破产重整、不良资产处置、资产证券化、风险投资和杠杆收购业务等方面走在法律服务的最前沿。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