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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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选民资格审查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九章 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沪部队选举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办理。
关联法规: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四条 市设立区县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指导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选举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区、县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区、县选举委员会一般由十五人至二十九人组成,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区、县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区、县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有关选举的具体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从人大常委会机关、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抽调。
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区、县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乡、镇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九人至十三人组成,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镇选举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办事机构。
第五条 区、县、乡、镇选举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计划;
(二)规定选举日期;
(三)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四)宣传《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有关直接选举的规定,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五)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六)汇总和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并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委派人员主持各选区投票站和选举大会的选举;
(八)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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