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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严格责任原则的严格责任抗辩事

大律师网 2017-02-01    0人已阅读
导读:【产品责任】我国产品严格责任原则的严格责任抗辩事由 1.严格责任抗辩事由的产生依据 随着“消费者主权”运动的进一步发展,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愈来愈倾向于惟权利与 公平是举,一味强调消费者利益而加重生产者责任。

【产品责任】我国产品严格责任原则的严格责任抗辩事由

1.严格责任抗辩事由的产生依据

随着“消费者主权”运动的进一步发展,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愈来愈倾向于惟权利与 公平是举,一味强调消费者利益而加重生产者责任。在产品责任制度最为完备先进的美 国,严格责任正日益向绝对责任方向演变,生产者要对因使用产品所致的几乎每一个损 害承担责任。产品严格责任原则的绝对化虽然最大程度地保护了消费者权利,满足了社 会公平的需要,但对于生产者来说,却极大地影响了其生产积极性,造成社会资源配置 的低效率。让厂商承担就产品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将大大增加产品的成本,从而使 该生产成为不经济的活动。此外,严格责任的绝对化趋势导致许多无谓争讼的产生。一 些动机不纯的消费者企图利用绝对责任来获得他们本不应该获得的利益,从而造成了资 源的浪费,增加了社会成本。例如,在美国就发生了这样一些案例,一名青年男子在驾 车时因不慎而撞上了路边的灯柱,该男子受伤后以灯柱过于坚硬为名,将生产厂商告上 法庭以寻求赔偿。因此,考特和尤伦总结道:带有风险的承担和产品误用等抗辩的严格 责任标准是实现与产品有关的损害社会成本最小化的有效标准。

2.我国有关产品责任抗辩事由的规定及其完善

总体看来,现有的我国产品责任抗辩事由规定还存在着内容不全面、不明确、不统一 等缺陷,因此,为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制度,保护、兼顾双方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建议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应作如下修改:

(1)统一立法,将产品责任制度系统、明确地规定在《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条文中。在 我国,《民法通则》属于民事基本法律,而《产品质量法》则具有公法、私法混合的属 性,而且更多地表现出产品质量行政管理法的特征。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主要 体现为一种消费者政策法。产品责任及其抗辩事由如此杂乱地分散规定于属性不一的部 门法中,在适用时难免会出现相互交叉、重叠甚至冲突之情形。这种立法模式既反映出 立法者对产品责任及其抗辩事由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又直接导致人们在援引法律救济时 往往顾左及右,无所适从。因此,我国应在现行《产品质量法》中将产品责任及抗辩事 由统一、明确地加以规定,这不仅是对国际产品责任立法发展趋势的回应,也是保护厂 商、销售商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2)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使免责事由的规定更全面、具体。我国有关产品责任抗辩事由 的规定过于零散,而且内容也很不全面,在原有抗辩事由规定的基础上参照发达市场经 济国家的成功立法经验,我国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应主要规定为如下几种:受害者自愿 承担风险;受害者以不可预见的方式误用产品导致被告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诉讼时效限 制;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等等。

(3)注重产品责任立法的科学性,修改现行免责事由规定中的部分内容。我国《产品质 量法》第41条第2款第3项规定,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 在,生产者将不承担责任。这条抗辩理由即通常所说的“开发风险”抗辩。开发风险抗 辩的基本含义是:如果产品被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知识使生产者无法发现产品的缺陷 ,那么即使以后由于科技的进步而证明了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对损害也不负责任

各国对于 这条抗辩事由的采纳存有较大分歧,原因在于开发风险本身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例 如条文中的科学技术水平应以什么作为标准,是一般可供使用的、公用的科学技术还 是“国际性的科学最新发展水平”无论答案如何,我们认为这条规定的内容都不应成 为产品责任(特别是严格责任)的抗辩事由。因为即使是受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所限而未 能察觉产品缺陷,但产品存在缺陷却是客观的真实事实,如果把这种缺陷客观存在的产 品投入流通而致消费者损害后,生产者可依据此条而免责,那就意味着消费者将被要求 承担人们不知晓的风险。这与现代产品责任制度公平、正义的原则和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因为它明显不利于保护本属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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