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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辽宁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大律师网 2017-02-02    0人已阅读
导读:2008年辽宁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07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300.4元 农村居民人

2008年辽宁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07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300.4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773.43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429.7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368.16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3202元

丧葬费 11601元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确认。

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 业 平均 工 资

农、林、牧、渔业 7365元

采矿业 27512元

制造业 21683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1381元

建筑业 17245元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25412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2041元

批发和零售业19470元

住宿和餐饮业14146元

金融业 38732元

房地产业19108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6593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1973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775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7167元

教育26226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3904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211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79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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