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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大律师网 2017-02-03    0人已阅读
导读:(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印发)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

(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印发)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一)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一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条 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修理者是指与销售者、生产者订立修理合同,承担产品修理业务的修理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

(二)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

(四)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

(五)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

(六)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

(七)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作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 (三)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车);

(四)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

(五)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

(七)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八)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民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产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和有关技术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

(三)整机应当按照装箱单装齐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产品包装和防锈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运输部门的要求,切实起到保护产品的作用;

(四)在产品销售地区设立维修网点,负责指导处理重大疑难质量问题;

(五)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向修理者提供产品技术资料、合理数量的修理配件、修理费用,并负责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六)保证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配件;

(七)协助销售者开展三包工作;

(八)农忙季节有及时处理各种主要农业机械故障的手段和措施;

(九)妥善处理农民的直接或者间接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农用运输车的三包有效期应当不少于附件二的规定。其他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

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内燃机编号、产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修理者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修理记录。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记录、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第九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承担三包业务的修理者修理占用和无维修配件待修的时间。 第十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农民凭发货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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