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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收购剩余留成外汇额度补偿人民币手续印章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7-02-03    0人已阅读
导读: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 办理收购剩余留成外汇额度补偿人民币手续的印章,用1993年总局统一刻制的“收购有偿上缴外汇额度补偿人民币专用章”代替。请各分局将你局上述印模及有权签字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
办理收购剩余留成外汇额度补偿人民币手续的印章,用1993年总局统一刻制的“收购有偿上缴外汇额度补偿人民币专用章”代替。请各分局将你局上述印模及有权签字人签字样本预留给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各分行,以备核对。
特此通知。


199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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