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国税明电[9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维持7%不变,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7%;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及法定征税率为7%且现行退税率为3%或%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法定征税率为7%助理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和农产品以外的法定征税率为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3%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3%。
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维持5%不变。
二、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货物所适用的商品代码,我局将放在总局广域网上,请各地税务机关直接在总局广域网上领取。
三、本通知自999年7月日起。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