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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参股境内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确定门槛

大律师网 2017-02-09    0人已阅读
导读:银监会昨天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境外机构参股境内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提出监管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

银监会昨天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境外机构参股境内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提出监管要求。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办法》对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法人机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变更及终止;信托公司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财务公司开办发行债券等业务,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外汇业务,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办法》,单个境外机构向信托公司等的投资入股比例不能超过20%;与此同时,外资机构持股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时间为至少3年以上。

除上述基本要求外,银监会还对不同非银行金融机构引进外资提出具体要求。比如,信托公司引进的境外机构如果是商业银行,那么后者的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8%以上,且外资及其关联方所参股的信托公司不能超过两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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