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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性质的明传电报

大律师网 2017-02-09    0人已阅读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明传明传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一庭:    现将我院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作出的民一他字第1号函复转发给你

最高人民法院明传

明传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一庭:

   现将我院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作出的民一他字第1号函复转发给你院。

该函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请参照执行。

   附:民一他字第1号函复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一他字第1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法民一他字第1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与楼棕荣、吴林宵、楼超建、张伏莲、邱朝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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