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又称无限竞争性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法律咨询:开标会议要经过哪些一般程序
律师回答:
招标人签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公证机关、监督人员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合格的予以签收,不合格的退回,少于三家的宣布招标失败,重新招标;
开标会签到。由招标人或公证机关核对投标人身份,核对无误后签到。参加开标会的有关领导、监督人员、群众代表、工作人员同时签到。
主持人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员。开标人、唱标人一般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记录人由乡镇招投标中心指派,监督人员进行监督。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纪律和当场废标的条件
开标会纪律一般包括:A场内严禁吸烟;B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开标会场;C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关闭手机等,开标期间不得高声喧哗;D投标人代表有疑问应举手发言,参加会议人员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场宣布为废标:A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B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领导讲话。一般不讲话。若讲话,一般只介绍招标内容,要求,不得发表倾向性讲话。
主持人介绍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或答疑文件的组成和发放情况,投标人确认。
主持人宣布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各投标单位实际送达时间。并按投标书送达时间逆顺序开技术标、唱标。唱标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经理、工期和质量标准、质量奖项等。
开标会记录签字确认。投标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在开标会记录上签字确认,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注明,但必须对没有异议的部分签字确认。
主持人宣布技术标符合性审查结果。招标人、评标委员会确定下浮区间,下浮系数N、审标、评标,开标会暂时休会。投标企业原地休息。
开标会继续,由主持人宣布各投标企业技术标得分情况。
由招标人或公证处工作人员当场拆各投标单位的商务标,由主持人宣读投标企业商务报价。开标顺序按技术标开标顺序,报价完毕请投标企业签字确认。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宣读下浮区间、下浮系数N、最高限价、最低限价等,检查是否存在投标企业报价无效的情况。宣布有效报价和无效报价结果。
开标会休会。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商务标进行评审、询标。工作人员根据评标办法计算各投标单位复合标底、算术平均值、得分,并汇总。投标企业原地休息。
开标会继续。宣布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定的各投标单位的复合标底、算术平均值、报价平均值、下浮后的最佳报价、各项得分等,并宣读: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最高得分的某某投标企业为第一中标候选单位、第二中标候选单位。
请公证人员宣读公证词。对本次开标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次日起三日内向某某招标人或某某代理机构复核,经复核仍有异议的可在十日内向建设部门投诉。业主对中标结果不作解释。宣布会议结束。谢谢大家参加本次开标会,欢迎下次继续参加。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