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损害赔偿】违约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吗
守约方可否基于违约方的违约情形享有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在理论和实务上多有争论。美国法传统上对于违约责任案件坚持违约损害赔偿原则,而将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由恶劣心态或过分行为造成的损害。因此,美国早期法官一般不愿在违约责任案件中判决惩罚性赔偿金。但在被告人的违约行为是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例如违反婚约、违反信托关系时,法院也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法院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广泛应用于合同纠纷案件,在许多州甚至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特别是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往往利用被保险人遭受伤害的不幸情境,主张不负保险责任而拒绝赔偿,以胁迫被保险人和解就范。法院对于此类保险人恶意理赔行为往往判决保险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但是,美国法院对违约责任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样非常慎重。美国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比较多的情形包括:缔约或违约过程中存在诈欺情形。缔约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社会地位特殊,使另一方当事人产生特殊信赖。其中的“另一方当事人”包括银行家、律师、雇主、保险经纪人等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规定了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亦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该制度主要适用于消费纠纷领域。笔者认为,受害的消费者不管基于违约责任理论,还是基于侵权行为理论,均可向经营者请求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