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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太抢购被挤伤

大律师网 2017-02-13    0人已阅读
导读:七旬老太抢购被挤伤 超市被判赔偿1.7万余元 作者: 何建丽 黄芸芸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江州区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年已78岁的原告何某经法院判决获得17306.11元赔偿。 2007年9月23日,被告某超市在搞促销活动。

七旬老太抢购被挤伤 超市被判赔偿1.7万余元

作者: 何建丽 黄芸芸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江州区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年已78岁的原告何某经法院判决获得17306.11元赔偿。

2007年9月23日,被告某超市在搞促销活动。当天上午7时许,原告何某和其他顾客在某超市门前排队。8时30分,正当某超市开门时,原告和其他顾客立即涌入超市内,走在前面的原告被后面涌进的顾客撞倒在地,被超市的保安发现扶起。事情发生当天,原告的亲属和被告派出的两名员工送原告到崇左市人民医院门诊部作检查,检查费为102元,该费用被告已支付。随即原告在崇左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原告为右骨骼颈骨折。原告住院治疗共20天,花费医疗费13973.54元。在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已支付了原告医疗费6473.54元。后经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何某右下肢损伤的伤残程度属于Ⅸ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级别属于三级护理。事情发生后,原告亲属与被告就原告的医药费等其他费用的赔偿进行协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协商一致。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某超市在搞促销活动期间,安全保障工作与平时营业时安全保障工作一样,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没有增派保安人员维持秩序,致使原告何某在进入超市时被拥挤的顾客撞倒,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负有过错责任,故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被告承担补充赔偿给原告何某经济损失的份额为30%,即17306.11元,扣除被告已支付6473.54元,被告还应承担补充赔偿给原告10832.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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