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