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活动的公正性,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对涉及案件的有关证据问题所进行的技术性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及时、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回避、保密和错鉴追究制度。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负责管理其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
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进行司法鉴定,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
第七条设立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司法鉴定工作。
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第八条设立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聘请若干名专家为鉴定人,负责本市的复核鉴定。
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由兼职专家担任。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司法机关应当重视和服从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逐步实现司法鉴定工作的统一化、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