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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靠保证书约束城管的打人行为

大律师网 2017-02-19    0人已阅读
导读:【文明施工保证书】关于靠保证书约束城管的打人行为是舍本逐末 《左传》中有句话,“知错能改,善莫大焉”。郑州市委能够在舆论的压力下对相当责任人员进行惩罚并要求城管队员签订文明执法承诺,总算也是有了一个改错

【文明施工保证书】关于靠保证书约束城管的打人行为是舍本逐末

《左传》中有句话,“知错能改,善莫大焉”。郑州市委能够在舆论的压力下对相当责任人员进行惩罚并要求城管队员签订文明执法承诺,总算也是有了一个改错的态度,这点值得肯定。但是,在笔者看来,通过签订文明执法承诺这种形式来给城管不打人,即使不算是做秀,也还是有点舍本逐末的嫌疑的。

首先,从道德层面来看,“打人”是为社会道德所难以接受的行为。社会舆论普遍认为,在争执中,先动手打人者自然理亏,更不用说是身强力壮的小伙子去殴打70多岁的菜农了。城管打人的行为,必须要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引导社会形成对打人者的谴责,如此产生的教育意义,自然远比文明执法承诺要有效得多。

其次,从法律的层面来说,“打人”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暴力行为。依据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刑法》的相关规定,打人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对他人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城管队员作为国家的公民,自然属于法律的约束对象。加强对城管队员的法制教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对肆意滥用权力、动手打人的城管予以严惩,以警示后人,显然比文明执法承诺的威慑作用更大。

事实上,在笔者看来,打人的城管队员无论是在编人员还是临时工,都未必不知道打人不对的道德要求,更不会不了解打人犯法这个妇孺皆知的法律常识。之所以如此肆无忌惮,无疑是不受约束的权力之下的肆无忌惮和侥幸心理占据了主要地位,而道德和法律并没有对其形成足够的压力的恶果。如此的前提下,签一个承诺书又能有多大的用途呢

郑州市委放着更为有效的道德和法律手段不用,却求助于文明执法承诺这种可有可无的形式主义,起到的效果自然也会和“禁止教师猥亵女学生”的规定一样,在看似严肃的背后带着无数个引人发笑的因素,难以起到真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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