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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业务不允许外资保险公司经营

大律师网 2017-02-19    0人已阅读
导读: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未承诺允许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因此,目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暂时不对外资开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第五条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

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未承诺允许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因此,目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暂时不对外资开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第五条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条例》还规定,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保监会解释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其“强制性”不仅体现在要求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同时,也体现在要求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一律不得拒绝承保、不得随意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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