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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最低价中标法的初步探索与实践

大律师网 2017-02-19    0人已阅读
导读:【最低价中标】实行最低价中标法的初步探索与实践 厦门参照国际通用的《菲迪克条款》实行的招投标办法,制定出台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实施办法》,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

【最低价中标】实行最低价中标法的初步探索与实践

厦门参照国际通用的《菲迪克条款》实行的招投标办法,制定出台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实施办法》,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施工招标项目中,全面推行最低价中标办法。

全面推行最低价中标模式。这一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从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确定最低价者为中标人。其核心问题在于如何确保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科学合理,既要防止高价,更要避免无原则、不合理的低价。为此,有关部门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一是实行招标工程预算控制价。将编制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价适当调整,作为投标最高限价予以公布。在工程造价站的监督下,凡是投标报价超过工程预算控制价的,一律不能定为中标人。这样,使预算价更能接近市场价,避免定价偏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现场条件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等,科学地编制工程量清单,并禁止有暂定材料品牌、暂定价格或留有其他报价缺口的条款。通过明细化,以清单方式进行招标,实现真实、公开、透明。中标后如确需变更设计的,由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签章,将工程量增减和预算报价提交工程造价站审核后方可实施。三是评标委员会评审咨询。每次随机抽取数名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投标报价最低的前三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咨询、论证。特别是对于明显低于工程预算控制价的投标报价进行认真审核,对不可靠的低价措施予以询问、纠正。四是实行项目管理班子、设备投入承诺制。从过去的情况看,一些投标单位在竞标时往往会在项目管理班子、设备投入等方面作出承诺,但中标后没有兑现。为此,中标后要求法定代表人亲自签订施工合同和承诺书,确保人员、设备到位,确保价低质高。二)注重完善风险保险机制。实行最低价中标办法,无疑增加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系数。为此,厦门积极探索推行市场主体各方责任保险,通过经济手段、保险机制化解工程风险。一是实行投标承包风险包干制度。在编制工程预算控制价时,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将工程量清单错漏、市场变化和政策性调整、天气地形等自然条件变化等因素,按3%-5%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预算控制价。投标人在报价时充分体现这些风险包干费用,中标后如无剧烈的市场变化因素,便不得任意追加。二是实行低价风险保证担保制度。为防范不合理低价的出现,市招标办将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工程造价站发布的最低控制价的差额,和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措施不可靠的低价金额,认定为低价风险金,中标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须同时缴交该部分担保金。低价风险金确定后,市招标办及时通过《低标价中标项目情况告知单》,告知工程造价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程预决算审核所等部门,一发现有违反现象的,立即予以相应抵扣。三是继续推行合同管理和工程质量保险、工程合同履约保函和工程款支付保函等制度。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进一步对实行这些制度加以明确规定,严格制约,确保合同的履行和款项的支付。实践证明,通过上述各项风险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和保险化解风险的功能,增加了工程招投标的理性成分,最大程度地调控了最低价中标带来的巨大风险。

切实加强标后监管措施。实行最低价中标办法后,标后工程质量的管理和监控尤为重要。为此,厦门市制定出台了《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职责,加强监管。纪检监察机关、招标办、工商局、公证处、工程造价站、工程预决算审核所等部门派员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时掌握工程交易和工程进展动态。各建设施工单位加强现场监控,建立严格的现场验收和签证制度,认真把好签证审核确认关,保证投标承包风险包干制度及合同的有效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则采取项目监督人员检查、监督科室抽查、站领导巡查的方式,超常规、高频度地进行监督检查。市监察局、建设局还共同聘请了7位建设工程特邀巡视员,不定期地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巡视,了解有关部门对在建工程项目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的情况,工程质量状况、工程进度执行情况、工程投资执行情况,以及业主、施工、监理单位遵章守规和对工程项目的实际管理情况等,对巡视中发现的违规违章行为进行查纠。截止目前,已经先后巡视10多个中标项目,发现大小问题50多个,均已责令整改。同时,探索实行考核评价制度,由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合同签订情况、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情况、项目管理班子到位情况、工程款使用情况、工程结算、履行其他投标承诺情况等进行评价。这样,通过专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既有效地预防施工过程中出现“豆腐渣”工程,为工程质量系上一条“保险带”;又能有效约束一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干预工程,甚至将国有资金据为己有等行为,为招投标当事人套上一个“紧箍咒”。

坚决执行市场清出制度。确保最低价中标制度的有效实施,关键之一是要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目前,厦门正积极探索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建立行业自律惩戒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和数额提交履约保证金或放弃中标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未能按规定控制项目投资,或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更改设计、扩大概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或未采取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的,记入档案。对恶意压价、不履行合同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依照自律公约进行处理。去年,中建某局某公司参与了我市某大厦幕墙工程的投标并低价中标,但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违背投标承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有关部门没收了其25万元投标保证金,并通过信息、简报,在业内予以通报、公示,引起了较大反响。二是建立建设工程违约清场机制。下步,市建设局将对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计划工期进度延误3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连续2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发放工人工资而造成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施工单位,责令其限期清场退出。严重违规违约的停止直至禁止其参加投标的资格,并采取相关经济和法律手段予以严肃处理。三是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严肃、认真地处理市场主体各方违法行为,对于违背市场诚实信用原则,尤其是那些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随意变更设计、抬高造价的违规者,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乃至相关领导的责任。目前,合同履行、现场管理和工程建设均处于良性受控状态,建设市场逐步形成公开、竞争、规范的秩序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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