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王莉
中国法院网讯 入职检查时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并带传染性导致入职受阻,后经其他医院证实为该乙肝病毒不具有传染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张枚以侵犯人格权为由将该检查机构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人格权纠纷案件。
张枚在起诉书中称,2007年8月,张枚在某单位办理入职手续,同时被通知到某检查机构进行入职检查。该检查机构出具了“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核心抗体阳性,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感染,有传染性”的体检结论,并未经张枚同意将该体检报告给了录用单位,导致张枚被拒绝录用。后来张枚又通过其他医院检查,确认携带乙肝病毒,但没有传染性,才被单位录用。张枚认为该检查机构作为的“有传染性”的误导结论侵害了其人格权隐私权,对其工作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而且检查机构在没有实现通知张枚并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不实的体检报告泄露给录用单位,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关于体检机构不得擅自泄露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的规定,因此,张枚起诉至法院。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