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该货车为方某、刘某共同所有,挂靠于某汽车运输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在车辆管理机关进行签证,公司每月收取服务费100元。而方某持C1驾驶证驾驶中型自卸货车,其所驾车型与准驾车型不符,属无证驾驶。
一审法院认为,方某无证驾驶应对本次事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刘某作为共同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某汽车运输公司作为该车的挂靠单位,在每月收取方某、刘某的服务费后,疏于对该车的管理,致使方某持C1驾照上路行驶,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某汽车运输公司应承担方某、刘某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