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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赔偿损失

大律师网 2017-02-22    0人已阅读
导读: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李超赔偿原告霍帅损失94240元。 2008年8月,霍帅找被告李超联系购买26张由乌鲁木齐到西安咸阳的飞机票。8月19日,李超从一个自称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李超赔偿原告霍帅损失94240元。

2008年8月,霍帅找被告李超联系购买26张由乌鲁木齐到西安咸阳的飞机票。8月19日,李超从一个自称“侯红英”的人手里拿到机票后,交给了霍帅。机票显示,销售单位为慧百源公司填开,销售代理代号为URC175,起飞时间为2008年9月6日9点50分、航班号海航7813、票价1020元。票款共计26520元。9月6日,霍帅带领26人按机票时间前往机场登机时,被告知所持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时间与实际登机时间不符,实际起飞时间为8点50分。26人因此未能登机,霍帅只得重新购买了26张机票,票款共计72920元,使26人搭乘其他航班于当日离开。霍帅持打印有误的26张机票,申请每张票据退燃油等费200元,共计退5200元。

新疆民航凯亚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电脑查询单显示,霍帅所持26张机票的销售代理代号系URC135,出票价格为820元,并非机票上打印的被告慧百源公司的销售代理代号URC175及价格1020元。

法院审理认为,慧百源公司与原告并无机票购销关系。李超代为原告订购机票,未尽到注意检查义务,向原告提交了不可能正常登机的机票,造成原告损失,应予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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